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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通行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被明载于《联合国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2项,我国签署加入了这一公约,并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立法中初步确立了这一原则,但与国外比较,立法上尚有保留,司法实践中也未得到真正贯彻,势必影响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因而在理论上研究无罪推定原则,以期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司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和贯彻,进而推进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促进全社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本文考察了无罪推定原则在中西方的历史沿革和发展。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种法理思想,起源于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时期,由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Beccaria)提出,而最早在法律上确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是1798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则是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初步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第二部分本文从应然的角度系统地阐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体系。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的科学表述为任何人未经证实并判决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它所引申出的诉讼规则主要包括(一)被告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和诉讼主体资格;(二)由控诉方负主要证明责任;(三)反对自我归罪及沉默权规则;(四)疑罪从无原则。 第三部分本文着重探讨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价值意义——公正价值、自由价值、民主价值、人权价值。与此同时,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人权的同时,在追求正义、公平、民主、平等价值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负面的价值,如诉讼投入大而诉讼效率低,破案率低,在某种程度上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伤害等。 第四部分本文立足于刑事诉讼理论,着眼于刑事司法实际,论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初步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主要体现在刑诉法第12条的规定,并以此为基石,在原刑诉法基础上作了一系列修改,(一)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案件;(二)禁止使用收容审查;(三)取消免予起诉制度;(四)改革审判程序,消除先定后审;(五)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标志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 第五部分本文在前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政策、刑事司法以及我国国民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等方面与无罪推定理念的差距,进而提出在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司法中的体现和运用的对策和办法,并且认为最为关键的是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