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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中国家,污染往往很严重而且难于治理,原因之一就是这个国家的腐败导致大量企业选择非法排放来处理废物,从而降低了环境质量。本文拓展了冯诺依曼的一般均衡经济模型来计论非法排放,腐败和临管的关系。我们使用了-个关于斯拉法、里昂惕夫和冯诺依曼思想下的经济均衡,并将其运用于投入产出表的基本框架中,来分析如何应对污染和腐败对经济体的影响。我们将市场分为三种情况:由非法排污方式所垄断的市场,常规处理方式所垄断的市场和常规处理以及非法排污共同占有的市场。我们构建了一个描述该市场的均衡模型,从数量和价值两方面来讨论市场间各个组成部分的关系。一个关于本模型的解析解表明了常规污染处理成本,腐败成本和社会平均利润的精确关系。我们同样关注企业在腐败政府以便非法排污和常规处理污染之间的选择问题。结果表明当常规处理成本的越高时,企业越倾向于腐败。当处理污染的成本接近无限大时,社会的平均利润趋近于O。时,我们最后证明了当政府对企业腐败的监管指数是政府腐败活动的函数时,这个一般经济均衡解的存在性,这表明了在何种情况下常规污染处理方式和非法排污是可以共同存在的。本文从介绍冯诺依曼一般均衡思想开始,拓展了传统的冯诺依曼般均衡模型,借此来讨论腐败和监管对污染的影响。在本文的模型中,经济模型被分成了四个部分,即四四种类型的过程,生产过程,常规处理污染过程,政府,监管者。生产过程会生产商品并且同时产生废物。这些废物能被明显的观察到并且必须被处理掉,或者选择常规污染处理方式,或者通过政府来处理。常规污染处理方式过程会在技术上处理废物使之不再对环境构成污染,而政府处理污染的方式是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直接投放到自然环境中,这种行为虽然在暗中进行,但却有一定的几率被监管者发现,当监管者发现非法排放时,他们会对政府的官员进行惩罚。同时,相对于上述四种不同类型的生产过程,要对应有三种类型的商品(或服务),常规生产过程中流动的商品是正常商品,由政府或常规污染处理机构的提供的污染处理服务,由监管部门提供的监管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腐败直接将非法的废物直接投放出去,也可以交由常规处理废物的部分专门处理。这篇文章讨论了企业在选择哪种处理方式的动机和选择的条件。结果证明了在一个有更高排污标准的环境下,企业更希望通过贿赂和腐败去仆放废物,而更高水平的废物处理技术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去进行腐败的动力。废物处理的期望成本会抹平整个社会的平均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