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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达到超越正当诉讼目的以外的非法目的,恶意利用诉讼的合法形式,损害他人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这是诉讼领域中一种不正常的现象,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了对方人力财力的耗损,而且浪费了国家原本短缺的司法资源,同时也违背了诉讼法的价值,严重破坏司法公正。而目前,我国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都尚未对其有明确的规定,以致在实践中难以对其进行有力的规制,尤其是诉讼法领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且争议不断,在民事恶意诉讼的概念界定、特征及表现形式等基础理论方面均未形成定论,并且往往将之与滥用诉权、诉讼欺诈和滥用诉讼权利等概念相混淆。就这一问题进行更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对正确理解和认识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理念及其不足,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具有十分积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意义。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研究应当从基本问题入手,因而需要对恶意诉讼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明确恶意诉讼的真实内涵,并归纳出当前恶意诉讼行为的常见类型;同时,也需要关注恶意诉讼行为产生的制度背景、社会文化背景以及相关危害。对两大法系有关恶意诉讼的解决机制进行的比较法考察,借鉴国外有关规制恶意诉讼行为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恶意诉讼行为防治课题的深入发展,由程序、实体法律责任综合构建的责任体系无疑是防治恶意诉讼行为的有效手段。所以,对恶意诉讼行为的防治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着重于现有制度的完善,通过适度强化法院的职权作用、改革诉讼费用的负担规则和完善撤诉制度进一步发挥这些制度在应对恶意诉讼中的作用;其次,根据最新的司法实践情况,设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程序性罚款制度,创设诉讼担保制度、小额诉讼程序,并在这一过程中辅以科技手段,加快诉讼程序的进程,提高诉讼效率,最终减小诉讼程序被恶意利用的价值;最后,注重恶意诉讼相关制度约束建设的同时也不应忽视消解恶意诉讼的诚信诉讼文化的建设,通过两者的结合架起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