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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重要转型期,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各类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并呈现出复杂化、多样性等特点,传统的社会服务已无法充分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是继续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在公共服务领域广泛引入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规模和力度是必然要求。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有重要意义。 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主体有哪些?共青团组织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国务院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众团体,有《宪法》《青少年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的协助政府管理青年事务的职能,因而具备购买社工服务的主体资格。 共青团组织购买社工服务在实践中是如何运作的?有何问题?如何优化?本文循着这一思路,运用文献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开展研究,从重庆市J区共青团组织购买社工服务的案例入手,详细分析其预设机制、运作情况、存在问题,着重关注城市化进程中的农转非居民和农民工这两种“新市民”的城市融入问题、以及社区自组织与社工组织协作问题。为优化共青团组织购买社工服务的模式,笔者借鉴深圳市购买社工服务的“社工+义工”模式、上海市多部门协作购买司法社工服务模式和南京市鼓楼区购买居家养老社工服务模式,从地方政府合作治理与公共项目管理的角度得出结论,共青团组织购买社工服务应构建合作治理框架、促进资源有效流动,强化责任体系、促进伙伴关系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