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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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被强化,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有效的保障。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必须赋予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各种方法和手段,并规范在法定特殊情形下法院的调查取证行为,实现法院对当事人的必要协助,以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效益,在此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实现实体正义。本文以研究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权利的保障为主题,从当事人主导证据收集制度的法理分析和价值分析入手,通过对国外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一般考察与借鉴,以及对我国现行证据收集制度的立法规定和运作状况的剖析,就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主张建立以当事人证据收集为主导,法院进行必要辅助的证据收集制度。本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引言。笔者从民事证据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入手,指出我国当前研究当事人证据收集权利程序保障的必要性,并提出本文的写作思路:通过对我国证据收集制度发展的梳理和对外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借鉴,归纳出我国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方式。第二部分: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基本理论。笔者对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做了简要概述,提出证据收集应以当事人为主导,并以辩论主义为基础阐述了当事人主导证据收集的理论依据。对于当事人主导证据收集的价值,笔者认为,一方面有利于保证程序公正,进而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诉讼效益。第三部分:域外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考察与借鉴。笔者对美国、德国和日本的证据收集制度作了详细介绍,并从中得到启示:虽然各国的当事人证据收集方式在具体运作程序上有所不同,但都以辩论主义为原则,以当事人为主导,法院保持中立地位,对当事人证据收集权利进行充分保障。这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我国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立法规定与现状分析。笔者首先梳理了我国证据制度立法的发展阶段,主要分为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民事诉讼法》和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个时期。其次,从中分析立法的进步与缺陷,审视当事人收集证据面临的实践困境,主要表现为:立法简单、程序保障不足;当事人收集证据手段匮乏;法院取证行为不规范,法官中立难以保证。笔者认为,我国当事人证据收集权利缺乏充分的保障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传统诉讼模式、片面追求客观真实的认识论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传统的影响。第五部分: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首先,笔者认为证据收集制度模式的选择与建立应当与我国国情相适应,我国的证据收集制度应当是以当事人为主导,法官起辅助作用的模式;其次,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的具体建议,主要从两大方面来探讨:一是建立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利的制度保障,包括建立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改进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二是规范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的调查取证行为,以更好地协助当事人完成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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