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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服务是伴随电子商务交易而产生的新型支付方式,因其具有便捷性、灵活性、高效性、低廉性被众多个人消费者所青睐,成为消费者的支付方式首选,因而第三方支付服务也主要面向的是C2C的电子商务小额交易模式。第三方支付服务采用支付规则的新颖性与法律制度的空白,必将导致相关纠纷解决的混乱局面。因此,本文希望透过解析科技化金融服务业(限缩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法律架构,浅论第三方支付服务业者可能触及之法律概念。从理论成果来看,大多学者主要是基于经济、金融法的角度去分析第三方支付服务中的法律关系,亦或是从刑法一隅去探讨金融风险,而深根究底得试就论述第三方支付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非栉次鳞比了。其中缘由可能为因其是近年来新生的交易模式,也可能是其中关系错综复杂,各家各执一词,无最终定论。而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中国大陆关于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法律规定也经历了从空白到界定支付机构性质,规定机构资格获取条件,再到支付服务的操作规定等逐步完善的过程。然而相比一些发达国家对第三方支付的立法,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制定的法律规范仍存在模糊和不足的问题,更多的是关于市场准入、人员资质的规定,而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否依据传统法律以及依据何部法律仍属空白。因而产生认定模糊、无依据可循和有失公平的问题。直至2015年,台湾与中国大陆先后通过了内容相似的《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为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民事责任界定提供法律依据。本文在通过整理美国、欧盟、新加坡关于电子支付的典型法律规定基础上,比较各国关于第三方支付是否属于金融服务行为,即相应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之定位,以及对于第三方支付中的各个民事主体之间存在的多个法律关系的规范做了比较法研究,了解不同商事环境下对第三方支付中的各方主体法律关系的定性构架,从而得出在我国国内的经济环境下,如何规范合理的民事关系。本文以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宝为例模拟不同情形下的交易流程,主要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中心研究其与用户、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电子商务平台与用户以及电子商务平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两个部分,属于服务契约之法律关系,并同时受双方所签订之契约条款约束。交易双方则属于以商品或服务为标的物的买卖契约关系,受双方订立之契约以及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规则之条款的约束。交易双方与各自开户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开户银行两个部分,属于委托与代理的法律关系。在最具争议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部分,通过著作文献的研究,整理归纳了学者观点,并提出笔者的持方及理由。笔者认为界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具体服务而定,如不涉基础交易时所提供的充值、提现服务,可归属为委托代理关系;用户将资金转入支付账户仅为存储之用时,可归属为无偿保管合同;而存在基础交易关系的前提下,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的资金传输服务属于无因债权契约关系。若一味笼统定性,不区分具体业务,势必无法厘清之间的法律关系。最后,笔者结合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者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纠纷案例,实例分析依据构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何解决相应纠纷并梳理了目前国内司法实践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