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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作为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种犯罪形态,在受贿罪中同样存在着受贿共同犯罪。特殊的是受贿罪是不同于其他一般主体构成的故意犯罪的身份犯,其主体的特殊性表现在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此罪。从犯罪构成的理论来看,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准,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对应行为人犯罪过程中的不同表现形态,在基本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和变更而形成的。共同犯罪的构成是对单独犯罪的构成加以修正,只有在对单独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对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加以修正,才能使共同犯罪的共犯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的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就说明了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犯罪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犯罪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而形成的明知与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效果,并且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促使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在客体方面必须足犯罪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不管如何分工,他们的犯罪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相互勾结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整体。在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共犯往往有以下几种那个情况: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与有共同利益的人的共同受贿;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除有共同利益的人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受贿;三是国家工作人员指定行贿人将财物送给其关系人的共同受贿。对于受贿罪共犯的认定,我们仍然要依据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共同犯罪的理论加以分析,即主观上共同的受贿故意和客观上共同的受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