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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农村基层治理制度以唐宋为界可析分为乡官制和户役制前后相继的两个不同时段,而这两种模式的演替则始诸于唐代中期,故欲厘清这一历史变化,离不开对唐代乡村治理问题的历史追索。唐代乡村治理进程中发生了两个极具影响力的事件,一是“村”制度的确立,使“村”具备了自然聚落和法定行政单位的双重意义,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亦最终定格于“村”;二是乡官制的衰微,户役制代之而起,走上历史前台,由此开启了后世沿袭千余年的乡村治理新模式。这两大事件的发生,分别有各自的演变动因和发展轨迹,但同时又存在难以割裂的密切联系,并在唐代乡村治理进程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本文即是以这两大事件为基本线索,着力梳理其历史变迁的基本脉络,分析其变化因缘及作用影响,并从乡村社会力量的视角切入,尝试对村落场域内各种支配和影响力量的角色和功能予以重新解读,以全面而具体的把握唐代乡村治理问题以及在此视阙下的唐代乡村社会。第一,具体考察唐代“村”制度创设的历史背景,东汉以来的“村”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沉淀和积累,被赋予越来越多的政治使命和经济职能,至唐代,农业居民普遍聚居于村落场域,并且“村”实体发展已基本成熟。故官方最终对其加以认可,使之上升为国家基层行政单位。“村”制度确立后,政府层面有意识的对乡村权力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促使“村”功能进一步强化,“里”作用虚化,“乡——里”结构逐步让位于“乡——村”结构,由此形成了新的乡村治理格局。“村”地域空间虽然得到了来自各层面的社会认同,但随之而带来的是城乡分野大势日渐明晰,由此也产生了农村问题这一新的历史课题。第二,深入分析乡村行政体系中里正、村正的具体职能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将其置于整个历史变迁的大背景下进行考察。唐代前期集权化政治进程中,统治者通过严密制度体系的设计和应用全面介入乡村社会,形成了以基层行政人员为基础的科层治理结构,里正为主、村正为辅的权力体系成为国家掌控乡村社会的主要依靠力量。随着均田制的衰败,以之为基础的乡村制度体系渐趋崩溃,乡村政权职能的履行力度逐步退化。当中央政府难以有效汲取乡村资源时,不得已自上而下寻求扶危解困之道,以两税法的成功实施为先导,唐王朝开始了新的乡村治理方式的探索。于是,一元权力支配下的乡官制被废止,以“富户轮差”为基础的户役制走向前台,乡村治理模式开始转型。第三,从国家与均田小农关系的视角切入,具体考察乡村治理进程中二者的互动与博弈,进而剖析影响其关系演进的内在原因与外部驱力。李唐建国之初,沿袭并改良了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培植起大量的均田小农,力图将其作为帝国统治的根基。均田小农与国家政权相伴共生,并在其精心培育下迅速崛起,成为大唐帝国赖以发展和勃兴的依靠力量。但是由于均田制度设计与实际运作存在巨大落差,导致农户生计处于一个低水平状态,也就决定了很难将其固化在土地上。唐王朝与均田小农的蜜月期并未维系多久就发生了变异,迫于生计的均田小农大量破产逃亡,尽管国家不断通过大规模“检括”行动表达维护既有制度体系的强烈愿望,但均田制的瓦解已呈不可遏制之势。两税法的颁行正式宣告均田小农阶层的解体,国家与均田小农的关系演进亦就此终结。第四,对村落场域内诸种民间力量进行系统梳理,具体考察其在乡村关系调适与重构中的作用。社邑组织在唐代基层社会得到了普遍发展,特别是民间私社一度达到极盛,在宗教活动、经济互助、伦理教化、社会交往等方面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力,唐政府在充分利用社邑组织辅助基层政权的同时,也采取了诸多措施加以规范。富民阶层是伴随均田小农的分化瓦解而新兴的一股力量,在乡村资源的重组与整合过程中,逐渐成为主要的掌控者。唐政府也开始顺势扶植富户阶层,赋予其政治权利和行政职能,将其纳入到国家的利益链条上来,作为政府在乡村社会的代理人,由此也促发了乡村治理模式的转变。此外,宗族组织、退职官员、豪民、士子等其它乡族势力在教育教化、救助乡里、治安防卫等乡村事务中也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和影响。最后,勾勒出唐代乡村治理运作进程的大致脉络,并就其各个时段的绩效予以简略评述,同时对乡官制和户役制两种基本治理模式展开比较分析,“国家——富户——农民”三维结构相较于“国家——农民”二元结构在行政成本、权力制衡、实现路径等方面更具稳定性,是故户役制能够完成对乡官制的取代。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审视现阶段乡村治理问题,提出破解这一历史难题的可行性建议,即国家要加速从控制提取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乡村组织要不断强化发展的目标导向和合作力度,农民要树立乡村治理主体的意识,只有这三个层面形成全方位、实质性的互动与合作,方能实现乡村治理问题新的历史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