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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首先分析知情权和隐私权各自的利益基础,然后根据新闻活动涉及隐私权的不同权利主体和不同权利性质,把侵权可能出现的情况分为四种,运用法学中的利益衡量方法论,对每种情况下的权利利益加以比较,即比较因保护公民知情权实现所得到的利益和因满足公民知情权而损害个人隐私权所失去的利益,衡量大小,找出四种情况下,两种权利利益损害最小化的不同原则. 该文衡量后得出结论,不同权利主体的隐私权范围不相同,政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要小于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要小于普通公众的隐私权范围.不同权利内容所受的保护也不相同,涉及公共利益的隐私比纯粹个人私事所受的保护要小得多.媒体在对其进行报道时,应尽量遵循这些原则,避免新闻纠纷.随后该文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建议,认为立法上应明确规定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权利、义务,设立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