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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民间借贷就一直是许多国家和地区非常重要的融资渠道。1978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民间借贷无论在规模还是影响力方面都有所扩大。但与此同时其风险也在持续增大,诸多经济社会问题随之出现,近年来愈发呈现激增态势。我国民间借贷的正负效应无一不在表明这样一个结论:我们必须把民间借贷纳入法律监管的考量之中。对此,本文以民间借贷为研究对象,通过多学科知识的有效贯通与综合运用,在马克思主义宏观方法论的指导下,借助文献研究法、规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具体研究方法,从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一新的视角出发,系统地、整体地、全面地对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等相关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思考与探讨。具体说来,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展开:在论文的第一部分,对中国民间借贷的情况进行基本的概括。分别从内涵与外延两个组成部分入手来澄清民间借贷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明确区分民间借贷与其相关概念——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相同点与不同点。而且,本部分最后重点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涉及的民间借贷生成理论与规制理论作为分析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基础理论,从而为民间借贷的研究提供一个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视野。在论文的第二部分,对中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加以考量。分别从现实层面和理论层面重点分析我们把民间借贷纳入法律监管的主要原因与其必要性所在。民间借贷的监管不但是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必然性与潜在的风险性二者交织的最终产物,而且还是民间借贷合法化与规范化价值诉求的一个结果。在论文第三部分,对中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予以思考与分析。从理论与现实出发,对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中涌现的不足与问题进行深度审视与有效揭示,在这些工作基础上将民间借贷法律监管中国的问题主要概括为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法律规定不够科学、相关法律概念界定不清、法律监管缺位与错位等问题。在论文第四部分,对中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加以反思与设计。针对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出现的问题,遵循马克思主义系统性、整体性、全面性等原则,提出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对策,分别是宏观层面的指导思想——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保护民间借贷的多样性、维持民间借贷的非正式性,中观层面的基本原则——适度干预原则、发展可控化原则、效率与安全兼顾原则,以及微观层面的具体举措——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监管的立法工作、提高民间借贷法律的科学性、创新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模式,这些措施旨在实现民间借贷的良性、有序、健康运行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