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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并称为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的“三部曲”,这三部法律分别规范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使得行政机关最重要的三种行政管理措施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可谓意义重大。行政处罚法、许可法、强制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方略的规范化,特别是强制法的颁布,建构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和程序,对实现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强制法的起草、论证过程中及颁布以后,执行模式问题在学界引起热烈讨论,是当前行政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整体上而言有“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申请司法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和司法复合强制执行”三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用“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用“申请司法机关行政强制执行”;采用“行政和司法复合强制执行”的国家较少,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实行的是这种模式;一个国家采用哪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界定是影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制定的核心因素,其他的还有价值选择、公民法律意识等因素。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主要研究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相关理论,分析该模式的运行现状,并力图对重新设计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进行探讨。本文即旨在研究我国当前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并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当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粗浅见解。 具体而言,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相关理论,包括其概念、类型和影响其设计的因素;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包括执行主体现状、被执行者的法律意识、理论界对该模式的评析以及“司法强拆”;第三部分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构想,即准确界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重新设计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以及构建完善的监督体制。 实际上,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核心是如何从性质上界定行政强制执行权。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共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和复合权说三种观点。行政权说认为人民法院依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是行政强制执行的继续和延伸,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在某种意义上,是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代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司法权说认为当法律明确规定行政义务由人民法院强制实现时,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适用司法程序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是司法行为。复合权说认为不能简单地讨论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由于作为执行名义的非诉行政行为既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又是经过司法判断的结果,因此,在性质上兼具两者的特点。本文认为在分析和界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时,不应该把其融进行政强制执行模式里进行分析,而应从整个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和权力本性角度进行分析。无论哪个权力,最终的保障是靠该权力的执行实现的,行政权也不例外,执行权应是行政权的组成部分,强制执行权是执行权的特殊实现手段,本文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行政权。 在界定行政强制执行之行政权性质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在以后的立法完善过程中,可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由行政机关行使,对于权益受损后难以进行实质赔偿或者补偿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审查后才能执行”,从长远来讲,应该建立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模式。我们建立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应该从立法上进行顶层设计,理顺权力之间的关系,使行政权和司法权各司其职,在行政执法时践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由程序公正促进实质公正,同时发挥好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