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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La Porta et al.(1999)提出终极控制人概念后,大量研究发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终极控制人。终极控制股东主要通过双重股份,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等方式使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超过所有权,从而能以较少的现金流量权来控制公司,对公司进行利益侵占。随着终极所有权理论的发展,公司治理的主要代理问题己从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转变成内部人(管理者和控股股东)与外部投资者(小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缓解公司代理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最近研究发现,债务期限结构能有效地缓解终极控制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问题。本文以2009年1221家在深、沪上市的公司构成截面数据,在控制相关变量下应用最小二乘法、非参数检验等方法实证研究了终极所有权对债务期限结构决策的影响,并得出以下相关结论:(1)中国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股东的两权分离度与公司债务期限呈负相关,即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度越大,公司越倾向于进行短期债务融资。(2)股权制衡的存在能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终极控制人对债权人的利益侵占。(3)终极控制人为国家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进行长期债务融资。(4)金字塔层级越多,说明金字塔结构越复杂,终极控制人对公司的利益侵占行为越隐蔽,公司的债务期限越长。(5)当终极控制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派出董事比例越大时,越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使公司更多的进行长期债务融资以减少债期债务对终极控制人的影响。(6)如果上市公司的总经理由终极控制人所派出,公司会更多地使用短期债务以减缓终极控制人对债权人的利益侵占。最后,作者根据实证分析结果为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优化提供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