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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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命线,它承载着农民生存的寄托和走向富裕的全部希望,其重要性不言自明。因此,土地权利构成体系及其流转制度成为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这也是当前我国物权立法的重要内容。随着工业的发展和房地产业的兴起,需要更多的土地投入建设,而国有土地总是有限的,迫使人们不得不将目光投向集体建设用地,希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以补充建设用地的不足,缓解人地矛盾,建立起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调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但目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前提是转化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于是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成为转化的唯一方法。这不仅增加土地开发的成本和周期,而且成为政府剥夺农民利益的手段,为“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可以避免上述情况,各地的流转试点已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如何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并对其在理论上予以阐述将是今后研究集体土地的重点。借鉴英美法系地产权理论和大陆法系用益物权理论,可以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界定为所有权的客体和权利本身,为其流转提供理论依据,并设计出一整套制度规范其流转,制定出流转的基本原则、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并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明确流转各方以及政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体系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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