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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私权问题考虑得越多,就越能发现其与人性的密切关系。它代表了一种特殊的独立:当面对现代社会的全部压力时,隐私权帮助人们捍卫人身或精神上的自治,建起一道不可违抗的尊严之墙来挡住全世界。1890年沃伦(Warren)和布兰迪斯(Brandies)提出隐私权,一石激起千层浪。今天,世界范围内的法律体系中正呈现出隐私权不断扩展这一无可指责的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争论的停息。文章主要围绕我国隐私权立法,回答了其中的三个核心问题,即我国是否需要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如果需要,该如何界定隐私权?我国隐私权立法又该如何设计?基于对隐私权法律生成嬗变的考察,区分隐私利益及隐私权的不同法律价值,提出在立法上明确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并依法加以保护,可以为现有的隐私利益寻找到权利家园;从实践的角度看,有效对抗公权力;从《民法典》立法技术的角度观察,可以使民法总则部分设定的人像更为丰满;更为重要的是,隐私权作为人的尊严、自由的一部分,依法承认隐私权可以为现代人注入新的人性元素。因此,我国在立法上承认隐私权,不仅仅是隐私权有效保护的必然要求,更有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方面的迫切需要。以此出发,宪法、行政法、民法总则、人身权法、侵权法等都被赋予了现代维度。隐私权该如何界定一直是法学界研讨的热点,但是明晰隐私权的客体是其中的核心问题,这既符合具体人格权形成的法理逻辑,也能为隐私权与相关权利冲突提供分析的理论基础。隐私权的客体应为隐私,并应从应然性的角度将其限定在内容不违法的隐私。隐私包括私人信息和身体部位。身体隐私带有独特性,对它的刺探是直面的,不具信息意义,但对它的公开却只具有信息意义。隐私带有主观性、私人性、真实性、秘密性和发展性特征。以此立基的隐私权是自然人得自决是否公开个人隐私的具体人格权,内容是包含隐瞒隐私和公开隐私的双向自决。隐私权客体的非独享性是造成权利冲突的理论渊源,对客体进行划分可以疏导权利冲突。我国隐私权在进行立法时,应充分利用本土资源。巡视本土隐私的传统资源,会发现传统中的不自由、非平等和无私欲是造成中国本土隐私与现代西方隐私相去甚远的文化滥觞。但这并不能成为以西方标准为评判文化优劣的借口,立法要注重地方性。在当今风险社会的大背景下,在隐私侵权科技手段迅猛发展的威胁下,在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体例的基础上,在萃取本土资源的合理内核的基础上,文章定位隐私权为公法权利同时也是私法权利,且应当被侵权法和人格权法同时保护,并以具体人格权形态出现。最后通过逻辑分析方法提出了较为完整的规范建构,以期更好维护个人尊严,实现人格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