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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传统文化深刻影响和侦查程序本身所带有的秘密性质,我国侦查程序中权力制约机制还不太完善,当事人和社会民众参与率也较低。在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侦查活动中,常常出现程序违法和侵犯人权的现象。刑事见证人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障侦查程序合法性、正当性、有效性和公开性的制度。见证人是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其对侦查活动全程参与,目的是为了监督侦查行为的实施过程,约束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侦查人员的恣意妄为,从而保障人权。刑事见证人制度是社会力量参与国家权力运行的重要标志。见证人制度的完善,代表着我国公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不断加强,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和政治文明的程度不断提升。当然,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见证人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立法上,有关见证人制度的法律体系没有建立,见证人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资格条件规定缺失,见证程序设置存在立法漏洞。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见证人制度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侦查实践中,违反见证程序的现象频发,对见证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见证人作用未能有效发挥。本文从刑事侦查阶段见证人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出发,分析我国见证人制度的立法和实践问题及原因,结合国外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见证人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构建我国见证人制度的具体措施,以期对我国刑事见证人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两万七千字。第一部分明确刑事见证人的概念,从见证人制度的主体、对象、参与方式、目的等方面阐述见证人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论文分析了侦查阶段刑事见证人制度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和加强证据规则适用的法律意义。第二部分阐述了刑事见证人制度的理论基础,即刑事侦查阶段见证人制度以程序正义和权力制约为法理依据。程序正义的合法性、公开性和参与性是见证人制度建立和完善的理论基础。刑事见证人以中立的身份参与侦查活动,监督侦查权的行使过程,保障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一定程度上约束侦查人员的恣意妄为,符合权力制约理论的内涵和要求。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侦查阶段刑事见证人制度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包括立法上没有规定见证人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违反见证程序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见证人应当具备的资质和条件,没有设置合理的见证程序等;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不邀请见证人或者邀请不到适格的见证人等问题突出。论文从法律传统、思想意识、诉讼文化、司法投入不足等方面查找见证人制度问题的症结所在。第四部分提出完善刑事见证人制度的具体措施。论文针对理论界对刑事见证人法律地位存在的不同观点,提出见证人应当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在明确见证人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应当详细具体规定见证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论文提出应当合理设置见证程序,包括见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见证人人数,见证笔录的效力,侦查人员应当遵循的义务和违反见证程序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最后,提出完善见证人的甄选程序和增加技术投入。通过对见证人制度的不断完善,以期发挥见证人的监督作用,保障程序正义,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