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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以及占有一直是我国民法的重要制度,尤其是将其置于不动产转让之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房地产行业迅猛发展,带来了不动产交易的浪潮,不动产转让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更加引人注目,不动产带来的案件纠纷更是层出不穷。理清无权处分人、善意受让人以及原始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很大的现实意义。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记录了善意受让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该房屋一直被原始权利人实际占有,此种情形下,善意受让人却无权要求原始权利人搬离的案件事实。本案主要有以下四个争议焦点:第一,转让人是否为无权处分;第二,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取得;第三,原始权利人是否对系争房屋有权占有;第四,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救济。针对这些争议焦点,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得到如下结论:首先,转让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的交易行为无效,因此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转让人转卖房屋给第三人的行为为无权处分。其次,虽然转让人丧失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处分权,但由于受让人满足善意取得的各项要件,从而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再次,原始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其有权占有转变为无权占有,不能对抗善意取得受让人的所有权,故法院判决存在错误。最后,通过对当事人的多重身份进行分析,确定原始权利人可以通过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侵权赔偿请求权进行救济,善意受让人既可以向转让人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往往会牵涉到利益的衡量,但是我们应牢记,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利益的衡量行使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