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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存在诸多问题:补偿费费率偏低,费率固定不变,征收管理方式粗放,不能适应矿产资源经济发展需要等,导致资源所有者权益不能充分体现,矿山企业成本构成不完善,资源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扭曲,助长资源过度开发和无序竞争,加剧了经济发展的资源与环境压力。当前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费率调整研究,有利于促进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财产权益,切实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利用。本论文首先以地租理论、产权理论、分配理论和资源耗竭性理论等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比较分析租、税、费关系,明确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定位。其次,分析了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演进过程,从征收方式、费率和收益分配三个方面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制度进行重点分析,提出征管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计征公式参数确定有待细化、费率较低、减免过于原则、收益分配不合理。第三,介绍了加拿大、南非等国权利金制度,提出了借鉴国外制度的意见;第四,研究了稀土等矿种补偿费费率调整方案,分析了补偿费费率调整对行业和企业的影响,提出了部分矿种的补偿费费率调整区间:石油、天然气与美国接轨,为12.5%;重稀土、金为8%;轻稀土、锡、钨、钼费率为6%;煤炭、锑费率为4%;并建议矿产资源补偿费分配比例调整为中央与地方3:7。第五,以江西省铜矿和钨矿补偿费征收细化研究为典型,建议德兴市铜矿计价系数定在0.8左右,并对系数取值进行了合理性分析,建议江西赣州钨矿建立钨精矿内部价格核算标准,精矿价格以赣州市钨业协会、江钨集团的指导价格为基础核定平均价格,建议强化矿产品流通环节监管与稽查。最后,提出了研究结论和展望。本论文在国内首次定量测算了稀土、金、锡、锑、钼、钨、煤等矿种补偿费费率调整空间,提出了江西德兴铜矿资源补偿费征收计价系数调整方案、江西赣州钨矿内部调拨、内部使用的钨精矿价格核定方案,增补了研究空白,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调整奠定扎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