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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探究康德实践理性的基本内涵和特质。和以往的哲学家们一样,康德明确地把理性或一般知性界定为借助于概念的认识能力,即通常所谓的“思维”。同样,在康德这里,所谓实践理性,是指进行实践运用,亦即规定和引导实践或意志行为的理性。在这种意义上,康德的实践理性概念同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思想传统保持一致。然而,康德根据其批判哲学的先验分类原则(即纯粹的和经验性的划分)把实践理性划分为“一般的(或经验性的)实践理性”和“纯粹实践理性”,并且声称惟有纯粹实践理性才是真正的实践理性。因此,康德试图证明那种超出或独立于一些可能经验展开运用的理性能力在实践行为中不仅具有真实的意义,而且还是一切有道德价值的行为的基础。就其内容而言,我们看到康德的实践理性具有三个特质:第一,实践理性的使命或功能是建立一个善良意志,而建立一个善良意志的任务或理想通过义务概念的引入而被严格地界定为“在道德上立法”;第二,实践理性立法的根据是行为准则的可普遍化,而这个普遍性要求的实质内涵通过对那条作为定言命令一般公式的道德法则的形而上学阐明而被严格地界定为单纯逻辑的一贯性;第三,实践理性的本性就是“绝对的自发性”,但这种绝对的自发性是如何可能的是人类理性任何时候都无法认识的。这三个特质不仅处于一种系统的关联之中,而且各自对应着康德道德学说的一个既具魅力又富有争议的特征。更为重要的是,在整个考察过程中,我们发现康德的意志概念实质上是他的实践理性概念得以可能的条件,因而对其整个先验唯理论的道德学说而言也具有根本的意义;因为它使得意志和理性之间可能原本复杂的关系变得更加简单,并构成康德道德学说中许多重要论证的基础;然而,康德对于意志概念的定义并不是所有哲学家都接受的,因此关于意志概念的界定问题,实际上成为康德的道德学说能否牢固确立的一个基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