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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有限合伙制度被引进到我国,经过十几年的实际运用和探索,现行有限合伙制度被广泛应用,拥有显著的优势。但是随着有限合伙制度被运用于商业的多个领域,逐渐出现了普通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侵害有限合伙人权益的情况。经过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研究以及分析实践中发生的案例,发现我国《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存在问题。普通合伙人独掌执行权、决策权,法律却未对普通合伙人应该遵守的信义义务进行明确规定,普通合伙人缺少信义义务规范,有限合伙人权利可能因此受到侵害。有限合伙人希望通过知情权了解合伙事务,通过监督权监督普通合伙人经营合伙企业,但因合伙企业法仅作了原则性规范,同时规定的范围狭窄和行使方式不明确,有限合伙人在实际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存在权利行使无规定可依的问题。论文主要研究现行合伙企业法中有限合伙人权利规定存在的不足以及合伙企业法应该如何对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进行完善。论文第一章对有限合伙人及其权利进行概述。介绍了有限合伙人的定义,还对有限合伙企业组成主体间的地位进行了差异化比较;并介绍了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人权利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阐述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的意义。第二章介绍了实践中有限合伙人权利被侵害以及维权不能实现的案例。《合伙企业法》给予了有限合伙人保障利益的权利,但在权利实际行使过程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权利存在被侵害的情形并且派生诉讼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实现维权目的。分析有限合伙人权利被侵害的案件发现了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时知情权、监督权和派生诉权时法律规定存在严重不足。第三章介绍了立法中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有限合伙企业制度来源美国有限合伙制度,是舶来品,法律对有限合伙人权利规定的行权条件不够明确。实践中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保护自身权益时,因法律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权利救济缺乏可操作性而无法实现。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的不足主要是知情权围狭窄,监督权缺位,派生诉讼缺乏可操作性,有限合伙人“安全港规则”狭窄。而且也未规定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未形成普通合伙人信用监督系统。普通合伙人品性良莠不齐,权柄太大,无信义义务约束时会有意无意地侵害有限合伙人权利。第四章探讨了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制度完善的措施。包括从有限合伙人权利规则和普通合伙人义务规则两个角度进行完善。包括扩大知情权、监督权具体化、保证派生诉讼权可操作,适度扩大“安全港规则”以及立法明确规定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完善普通合伙人外部信用监督系统六个方面。论文对于有限合伙人论文创新性成果在于全方面的探讨了现行《合伙企业法》下有限合伙人的权利,结合实践中具体的有限合伙人权利受到侵害案例分析其权利保护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完善建议。论文就目前我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条款,深入研究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得出一些个人观点:合伙法中赋予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仅限一个概念性的抽象的规定,仅规定法理和原则,缺乏行使权利的程序和行使权利的范围,无可操作性表述。论文通过对实践中有限合伙人权利得不到保护的实例分析得出立法中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的缺陷,阐释其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较为合理的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