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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之一,民事调解是我国固有的传统解纷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是民诉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更被视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国内被誉为“优良传统”,在国外则称为“东方经验”。长期以来,我国民事纠纷案件大部分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它不仅能够快速化解纠纷,而且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就使民事调解成为我国民事审判中最富特色的诉讼制度。但是,随着社会价值多元化、结构分散化、社会关系契约化,不但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堪日益增多的民事纠纷带来的重负,而且由于人们主体意识的觉醒,使得我国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已经无法面对社会对解决纠纷的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这就要求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改革和重构,并因此引发许多学者的思考,围绕民事诉讼调解的存、废、改提出了许多的见仁见智的观点。而在司法实务界更是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改革,然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理论构建与实际操作上都未得到更好的解决。鉴于此,笔者在考察民事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和改革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以期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性质和作用等进行简要介绍。第二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进行考察。第三部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进行比较,从中得到启示。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和改革的必要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中存在许多问题,使调解越来越不适用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与民事诉讼目的相违背,与建立法治社会的目标存在矛盾,且在审判实践中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从而提出对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第五部分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重点提出了调解应是制度而非基本原则,应实行调审分离的调解制度,将调解与判决两种不同的解决纠纷方式按其特点分别进行规定,禁止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在双重身份上的竞合,不再将“事实清楚、分清是非”作为调解的原则,建立多元化、简便化纠纷调解程序,设立反悔制度,严格限制当事人反悔,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形成联动调解格局,严格限制调解期限,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