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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国人民之间交往日益频繁,涉外婚姻的数量呈上升趋势。由于各国婚姻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涉外婚姻的法律冲突现象十分常见。怎样解决婚姻的法律冲突,一向为世界各国所高度重视。本文拟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并对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六个部分,论述的主要问题如下: 第一部分论述了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主要特点。各国的婚姻立法因受到道德观念、文化背景、宗教信仰、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而存在较大差异,以致国际社会尚未形成调整涉外婚姻的统一实体法,因此,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有着自己的显著特点:涉外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冲突,各国只能根据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规范加以解决;涉外婚姻法律适用中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情形较常见;各国对婚姻关系的性质的认识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有着重要的影响。 第二部分论述了涉外婚姻成立要件的法律适用。笔者按照是否区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并分别适用不同法律为标准,把涉外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分为同一制和区别制进行阐述。同一制虽然简便易行,并能避免因有关国家对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划分不同而产生的识别冲突,但却容易造成当事人对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的规避。鉴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在性质上存在差异,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宽严度亦应有所不同。因此,笔者主张在解决婚姻成立的法律冲突时,采取区别制,即对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适用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三部分论述了特殊环境下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特殊环境下成立的婚姻主要包括领事婚姻、兵役婚姻以及在船上和无主土地上缔结的婚姻。对于特殊环境中成立的涉外婚姻,应有特殊规范加以调整。 第四部分论述了婚姻无效的法律适用。内容主要包括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时效期限、无效婚姻宣告的程序以及无效婚姻后果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五部分论述了涉外婚姻法律适用中外国法的排除。由于当今的国际社会仍是一个主权国家林立的社会,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仍需要得到充分的尊重与维护,而各国的婚姻立法又与其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密切相关,因此,在涉外婚姻领域,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情形比较常见.在该部分中,笔者结合涉外婚姻的特点,对禁止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识别、反致等几种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制度进行了探讨。 第六部分对我国的涉夕以昏姻法律适用制度进行了探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没有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统一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而且对结婚法律关系主体进行了限制。笔者认为,在结婚的实质要件问题上,我国应采取以婚姻缔结地法为主兼采属人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结婚的形式要件问题上我国应规定可供选择的多种法律,以利于涉外婚姻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