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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伦理价值观是“以人为本”的人类中心主义。传统法包括环境法,在这种伦价值观的影响下,始终是从人类的利益并且仅从当代人的利益出发去解决环境问题。由于人的行为的利己性,人们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被认为是正当的,因而人们的行为在法律上受到绝对的保护,“知识就是力量”,“人定胜天”是人类对自然界的傲慢态度的真实写照。即使在后来,随着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国家制定了大量的环境法律法规用以治理环境问题,同时,对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这种做法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从人的利益出发的。在实践中,为了解决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国家出台了一个又一个环境法律法规,但其效果并非如立法者所设想的那样——“形势一片大好”,而是有不断恶化的趋势。透过现象看本质,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就是人类的伦理价值观的问题。对于人类的不道德行为,自然界以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来“回报”。实践证明,建立在传统法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已无力解决现代环境问题,人类中心主义伦理价值观已经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现实基础。在国际上,在“人类中心主义伦理价值观”被抛弃以后,相继出现了“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伦理价值观”等等。其中,可持续发展伦理价值观以人类和生态自然的共同利益为价值取向,是一种新型的现代伦理价值观念。这种伦理价值观的出现,为解决现代环境问题带来了曙光。生态法就是要在传统环境法的躯壳内注入可持续发展的伦理价值观念,对其进行生态化的改造。建立在新型伦理价值观基础上的生态法体系能否解决现代环境问题,需要从生态法本身入手研究其价值问题。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以“可持续发展伦理价值观”为主线,从哲学本体论的视角、伦理视角、经济视角、文化视角和审美视角等多维视角对生态法的价值进行了初步探索,得出如下结论:第一、通过对生态法价值的本体论研究得出,生态法的价值是存在的,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二、在对生态法的概念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后做了新的界定,同时,在承认“非人类生命体”的内在价值的前提下,对一般价值的概念进行了扩展,“价值”一词不再专属于人类而扩及到其他“非人类生命体”,使得“非人类生命体”的权利不仅存在于道德层面,而且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第三、在生态化社会,生态法的价值是多元并存的,既存在维护个人利益的法的价值,也存在维护社会利益的法的价值,还存在维护生态自然的利益的法的价值,它们是缺一不可的。第四、生态法的有效存在将促进可持续发展伦理价值观念、可持续发展模式、可持续消费观念以及生态审美观念在社会层面上的普遍形成。第五、由于生态法价值的多元并存性,生态法的诸价值在适用时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按下列顺序进行价值选择,即对生态法的价值进行重构:第一为生态法的秩序价值;第二为安全价值;第三为效率价值;第四为平等价值;最后为生态法的自由价值,它是人类法最终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