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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与法令行为、职务行为同属于违法阻却事由。我国有关警察正当防卫的规定最早出现于1983年9月14日“两高三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将警察在紧急情况下之法令行为与职务行为称为正当防卫行为,并将之定为义务必须予以履行。然而,警察的正当防卫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职务行为、法令行为互不统属,相互交叉,不能一概而论,若将其作统一讨论或是以从属关系进行讨论,势必造成实践中应用的混乱。警察的正当防卫也不是一个统一的概念,警察身份具有不间断的属性,警察履行职务的义务是不间断的,因此警察的正当防卫完全涵盖于职务行为当中。而事实上,警察也有不能履行职务的时刻,此时对警察的正当防卫要区别而论。警察是否处于执行职务的状态的同时,也代表着警察拥有着不同的武力等级,警察在携带不同警械、武器时可以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措施也不尽相同。基于对警察或警察正当防卫行为认识角度的差异,对警察正当防卫的立法主张也不同,有的主张在《刑法》中对警察正当防卫行为作出特别规定,完全纳入《刑法》中;有的主张对警察暴力行为进行专门立法以彻底规范警察的暴力行为;有的主张将警察暴力行为涉及到的法规、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对其中不足之处加以补充,以期规范警察暴力行为。其中,第三种观点即避免了第一种观点中无法详尽规范且易引起法律、条文冲突的弊端,也避免了第二种观点中动辄重新立法,而是站在现有法律体系的角度通过适当修改以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本文从警察正当防卫所涉及到的各方面不同属性入手,将其中不同属性的行为进行细分归类,剖析不同情况下其隶属情况、应当受到何种法律调整,以期消除司法实务界对于警察的正当防卫行为法律依据不清,程序不明,事后审查混乱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