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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将隐私权纳入侵权法所保护的权益当中,同时又在医疗损害一章中特别提出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患者隐私权隶属于隐私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由于与一般隐私权相比其本身具有特殊性,以及人格权保护的必要和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需要强调对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患者隐私权做出特殊保护的根本理论依据在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本文所讨论的患者隐私权之概念为:患者享有的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以及结束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身体隐私部位、病理信息、个人信息以及私人空间不被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侵犯,以及对自我信息决定与控制的一种隐私权。基于患者隐私权的五个特征:主体具有特定性、具有有限让渡性、具有易受侵害性、侵权的认定保护具有复杂性、对特定第三人具有可克减性,以及法律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必要性,建立全面的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不仅符合国际趋势,而且符合国情需求。我国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从最初的通过行政法中的医药卫生法律法规,到后来的司法解释,直至目前通过民法的特别法《侵权责任法》正式开始对患者隐私权进行民法领域的保护,整个过程体现出我国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从无到有,从模糊保护到明确保护的不断进步。然而,我国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需要改进之处:第一,对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围较窄,包括患者隐私维护权保护的缺失以及其他三项权能保护的不完善;第二,对患者隐私权与他人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未做出规定;第三,患者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单一、范围不明确;第四,对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之规定不合理。本文首先从立法模式的选择和指导原则两方面概括了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总体要求,其次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第一,扩大患者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建议将患者隐私维护权界定为患者维护自身病历资料保持在完好、正确状态的权利,即请求补充、删除或更正病历资料内容的权利,同时,扩大患者隐私权其他三项权能的内容;第二,以“告知后同意”规则协调患者隐私权与医生知情权的冲突,以“最小程度披露’制度协调患者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以及与特定第三人知情权之间的冲突;第三,扩大患者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第四,确定主观过错的过错推定原则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