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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审议民主理论视域内探讨民主审议与正当性的实现之间的应然关系,论证在多元化的背景下民主审议对于正当性的实现为什么是必要的,借此思考民主审议的意义。本文将民主审议与正当性的应然关系建立在对民主审议和正当性的规范性理解的基础上,认为正当性的实现既需要以公共理性为基础,又需要民主。站在民主审议与民主投票相比较的立场,通过论述为什么只有民主审议能为正当性的实现提供必要的公共理性资源,为什么民主审议更有利于民主的实现,为什么应该在民主投票前进行民主审议,来论述为什么民主审议对于正当性的实现是必要的。只有民主审议能为正当性的实现提供公共理性基础,民主投票无法提供,民主审议促进公共理性的形成,为民主立法和决策过程中公共理性的运用提供程序性条件,民主审议程序中内蕴的规范性原则——公共性、政治平等、自由、自主为公共理性的形成和运用提供实质性保障;在促进民主的实现方面,民主投票的结果无法充分体现民意,投票与代议的结合限制公民参与,而民主审议有利于促进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民意的形成,民意的形成应该作为民意聚合的基础,民主审议应该作为民主投票的补充,民主审议与代议的结合更有利于促进公民参与和民意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