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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3G经营许可牌照的发放和“小灵通”清频退网通知的下发这两记组合“重拳”,在我国的电信服务产业打出了轩然大波,电信产业面临着重大重组,“小灵通”退市不可避免。由此,也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各种类型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各方围绕权利义务分配的争论也接踵而来。本文以“小灵通”退市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为出发点,重点谈论了:一、政府电信管理部门的管制程序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二、“小灵通”退市对电信市场竞争机制的负面作用。为下文阐述现代电信法首要原则——促进竞争原则打下基础;三、“小灵通”用户的权益保障问题。引用两个案例,谈论了“小灵通”退市对用户造成的利益损害,并由此引出了电信法重要原则——普遍服务原则。通过分析有关法律问题,得出了电信法的缺失是造成权利义务分配失衡的根本原因。第三章中,本文通过对英、美新旧共四部电信法典的研究,深入分析了电信法对电信服务市场竞争机制的促进作用。通过历史分析,新旧法对照,分析英、美两国的电信业体制改革与立法改革,提炼出其中值得我们借鉴吸收的地方,着重研究了两国电信业从垄断到竞争的法律规制作用。第四章中,本文通过对WTO体系中国际电信条约《基础电信协议》的文本分析,与我国“小电信法”——《电信条例》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电信立法的优点与不足。展望了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框架下,电信法对本国电信产业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本文以“小灵通”事件为明线,以该事件的三方主体——政府、企业、用户为暗线。从“小灵通”退市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看到我国电信立法的滞后,通过比较研究,提出展望,呼吁《电信法》尽快出台,为我国的电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为“电信强国”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