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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社会,因一人犯罪而株连亲属的传统可谓源远流长。从上古时期的“殄之无遗育”等最早的株连记载,演变为先秦时期以族刑为代表的株连。并在此后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沿用不衰。从唐以后的历代刑律以“缘坐”作为株连家属成员的法定术语。在千余年的演变史中,因为与家族传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对古代社会甚至当下产生深远影响。尽管缘坐在适用罪行、株连范围、惩罚方式等方面会因朝代各异而有不同,但有至少两个原则始终未变。一是始终以具有血缘关系者或是同财共居的家庭成员为其惩罚对象;二是缘坐适用的行为多数为谋反、大逆等严重威胁统治秩序的罪行。传统社会中重视家(族)关系,在社会生活、政治管理中皆可见家(族)的影响。家族传统在刑律中的典型反映莫过于缘坐,它凸显了封建法典在整体上具有的等级性、伦理性特质。缘坐惩处反逆等重罪,在缘坐对象上正是按照亲疏远近予以不同轻重的惩罚,是统治者既保障国家安全,又不会过分破坏家(族)关系的权衡选择。缘坐嬗变的过程,不仅是家族传统和国家权力此消彼长的过程,也是儒家慎刑思想与法家重刑主张的不断博弈而渐趋融合的历史。第一章,缘坐的概念。介绍学界对于缘坐以及相关刑罚的各种观点。缘坐流变的历史同时也是缘坐从相关刑罚,如连坐、孥戮、族刑、门诛等汲取其成份的过程。缘坐是一种由于血缘、家族等关系而被牵连入罪的刑罚制度。另外,缘坐在对象以及处罚行为上的范围远远小于连坐,在惩罚方式上,缘坐根据罪行的危害程度而分别施以不同等级的惩罚,和因为残酷性而备受苛责的族刑、门诛有着较大的区别。第二章,缘坐的立法沿革。以永徽律疏为代表说明缘坐针对的罪行、对象以及处罚等方面的规定。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疏义对“谋反”予以充分解释,根据主客观的不同危害程度将几种貌似谋反的言行排除在缘坐范围之外,从立法上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是唐初立法者慎刑倾向的表现。二是缘坐主要针对反逆等严重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但这些只是缘坐的一部分而并非全部。唐律中还有一些非因反逆等罪而被缘坐的情形。只有将这些立法全部呈现,才能对缘坐有全面的了解。随着后世君权的不断加强,以及商品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满清异族的入侵,在立法上都直接或间接地扩大了缘坐范围,将普通犯罪诸如贼盗、奸党或者倡立邪教等行为也纳入缘坐而实施株连。相较于唐以后各代立法,缘坐在唐代不仅理论上炉火纯青,也是历代株连惩罚最轻的时期。第三章,缘坐的立法原则。缘坐立法遵循了一准乎礼的精神,表现在历次修订的诸多条款中。主要有按照亲疏远近决定刑罚的轻重,以及对老、弱、妇、幼等人群的宽宥。其次,家族传统的影响可在与缘坐密切相关的制度——容隐、荫庇中显现出来,是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等传统的和谐共存,是国家对家(族)作出的合理让步。而荫庇等制度——常常被认为是封建社会官僚贵族所享有的特权,恰恰与缘坐构成了古代社会中的家族主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特征的两个方面。第四章,唐代的缘坐案件考析。这章以唐代缘坐案件为研究对象。一方面说明司法与立法在多大程度上是契合的或背离的。另一方面,通过总结缘坐案件的规律,以补充或者纠正一些不完整甚至有些偏差的观点。从数量上看,绝大多数缘坐案件与政治斗争、政权更迭没有直接关系。换言之,缘坐案件并不多被政治牵涉,多数处置有据可依并按律处罚。即使对于部分出于“刑”的缘坐案件,也完全可以在“礼”中找到其惩罚根据。虽然,在一个君主集权的社会中,法律的运用往往表现出某种随意性,法外开恩、法外用刑的现象比比皆是。但是,仅用残酷不道或者君主擅断来概括缘坐的特征,失于简单偏颇。因反逆而被牵连治罪固然为缘坐平添了浓厚的政治色彩,而历史上又存在诸多因家庭不睦或家族成员身犯普通罪行被缘坐的事实——既有触犯刑律被处罚的情形,违反礼数而被惩者为数也不少,这些不一而足的情况使缘坐具有多方面切入的可能性。而家族成员之间一荣俱荣的传统在面临皇族成员内部斗争时表现出它的无力,维护家族整体利益的原则并不适用皇族内部的争权夺利。君主之“荣”是以继承人以外的子嗣兄弟之“损”为代价的。尽管有为数不少的案件游离于刑律之外,然而却在礼法许可的范围之内,是统治者重视礼乐教化,以仁义孝悌为治国方略的体现,是对传统社会德主刑辅等正统法律思想的继承与发扬。体现了宗法伦理的礼不仅具有法的性质,而且统率着法律,是超越法律之上的行为准则。第五章,缘坐的社会与思想渊源。通过探求缘坐与传统社会及其思想的关系,分析促使缘坐从产生到演变的军事、社会、政治以及思想等原因以及条件。古代战争中军队的组成以及战争中的处罚方式与缘坐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因此,早期战争为缘坐的最终定型在处罚对象以及处罚方式上提供了可以取舍的框架。家族制度肥沃的土壤催生了缘坐的形成,传统社会对家族的依赖不仅维护了社会的秩序且保障了政治的稳定。尽管中国自古重视血缘伦理,历代统治者无不重视家庭和睦,然而,国家政权与家族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变化修正,法律对家族的影响一方面随家族势力与国家权威的消长而起伏跌宕,统治者将家族制度与孝道忠君的学说结合,对家族组织既利用、结合,又打击、排斥使得双方势力此消彼长的动态中保持平衡。另一方面,随着汉以后各派思想的合流使得统治者在用刑理论上,先秦儒家的慎刑倾向与先秦法家所鼓吹的重刑相结合形成有原则的重刑——缘坐主要针对重大犯罪实施。对此,各代统治者政治家已经达成某种共识。而作为刑律的重要部分,缘坐也在二者之间数度交锋迂回。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是儒家的相对君主主义还是法家的绝对君主主义,其实质都是君主集权,因此缘坐才会在两家千余年的争论中延续不衰。第六章,缘坐的解读与批判。这章分两部分,先以现代法学理论在适用原则上阐释其合理性。现代刑法认为,导致刑罚消灭的因素除法定原因以外,还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实原因。缘坐适用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说明缘坐的理论化程度之高。而从立法到案例的结合说明缘坐的运用并非擅断无据,多数有法可依或有礼可循。另外,从历史纵向来看,与前朝后世的法典相比,唐律中的缘坐体现的是慎刑精神。第二部分是对现当代“缘坐”遗存的批判。尽管缘坐作为制度从上个世纪退出法典领域,但是其根深蒂固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除。特定时期非法缘坐案件曾经使得整个社会万马齐喑。就是在目前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仍然存在着大量隐性或变相的株连,尤其是政府借助血缘、家族等关系而转嫁责任的情形依然严峻,在某些领域甚至十分猖獗,种种情形令人堪忧。这一切都表明滋生缘坐的环境依然存在——不仅传统思想根深蒂固,而且现代政府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漏洞与不健全的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