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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和第111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但对二者之间的关系未作规定。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围绕个人信息与隐私之间究竟是包容关系抑或是交叉关系,众说纷纭,迄今仍未有定论。因此,本文在探讨二者关系之争根源的基础上,厘清个人信息与隐私关系的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本文分为三部分:序言,正文和结论,其中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个人信息与隐私的概念分析。个人信息在内容上有“关联说”“隐私说”和“识别说”三种界定方式,在形式上主要有“概括式”和“概括列举式”两种。目前关于隐私权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传统隐私权和现代隐私权两种。传统隐私权是一项消极的精神性权利。而现代隐私权溢出传统隐私权范畴,是一项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综合性权利。第二章为个信息与隐私关系的比较研究。在美国,隐私是一项框架性的权利,个人信息隐私被纳入到隐私保护体系中;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一般人格权,隐私和个人信息都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我国围绕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主要是包容关系说和交叉关系说之争。第三章为个人信息与隐私关系差异之根源。无论是美国还是德国,抑或是我国学者关于个人信息与隐私关系的认定都不尽相同,这些差异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隐私权概念、范围的不确定性;二是语境的差异;三是法律文本的模糊性引发的认知差异。第四章为应然状态下的个人信息与隐私关系。我国个人信息与隐私关系的构建应当区分当下和长远两个层面。在当前的民法体系下,个人信息与隐私都是具体人格权,二者之间应当是一种二元并列结构,具有明确的权利边界。但未来宪法隐私权的确立,传统隐私权向现代隐私权转型,二者之间的关系由当前的并列关系转化为个人信息内含于现代隐私权的包容关系,我国应当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契机构建个人信息与隐私关系的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