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网络恐怖融资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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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活动犯罪与恐怖融资的关系就是“兵马”行动与集散“粮草”的关系。潜藏在经济生活中的涉恐资金肆意流窜,滋养着恐怖组织成长壮大,刺激着恐怖活动此起彼伏。控制恐怖融资既是行之有效的现时之计,也是应对其猖獗发展的釜底抽薪之策。受到现行反恐怖融资国际立法的控制,恐怖融资的活动空间日益压缩。在互联网普及到全世界各个角落的信息时代,跨越国界的网络恐怖融资“应时而生”。恐怖组织及其支持者将传统恐怖融资的某一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转移到更加隐蔽、更缺少法律监管的互联网上。网络恐怖融资活动像“寄生虫”一样,在网络世界寻觅所有可资利用的“母体”。恐怖组织及其支持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互联网创新经济金融平台等网络合法经营活动,通过网络慈善活动,通过会员互联网缴费活动以及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获利、网络犯罪获利等途径来筹集恐怖资金。恐怖组织及其支持者通过网络空壳公司、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及其他理财产品、在线支付系统、虚拟货币交易、黑客技术等实施恐怖资金的网络转移活动。恐怖组织及其支持者通过网络慈善活动、虚拟财产交易、匿名平台资金流动等途径来对线上线下筹集到的资金进行掩护转移。现行控制网络恐怖融资的国际立法,从规制对象上看有两大类,即控制网络犯罪的国际立法和控制传统恐怖融资活动的国际立法;从造法主体上看有世界性组织比如联合国、反洗钱工作组和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等的反恐怖融资立法,有区域性国际组织比如欧盟和美洲国家组织等的反恐怖融资立法和网络犯罪立法,另外还有众多的多边和双边反恐条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单独立法。虽然现行国际立法对控制网络恐怖融资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但是依然存在很多立法缺失和适用性不足的问题。比如利用立法遵旨不同的网络犯罪立法和传统恐怖融资立法来控制网络恐怖融资,必然存消极的立法冲突,存在新兴的网络行为与恐怖融资交融的行为的“两不管问题”等。又如区域性组织像欧盟和美国等国家签订的控制网络犯罪的多边条约及施行于欧盟范围内的控制网络犯罪的国际立法,存在控制范围有限等问题。正是因为现行相关国际立法存在如此种种的缺失与不足,使得恐怖融资在网络空间大行其道。网络恐怖融资横行无阻,说明其已经对各种控制手段产生了“脱敏”现象,所以完善现行国际立法成了推进控制网络恐怖融资活动系统工程的当务之急。在解析网络恐怖融资的内涵外延、分析网络恐怖融资活动的发展态势、找出控制网络恐怖融资的现行国际立法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下一系列完善建议,即横向纵向两个立法模式、三项特别提醒原则以及刑事立法、执法和行政监管立法的各项具体完善建议。两个模式即网络安全立法和反恐怖融资立法相结合、国际层面强制加示范立法和各国家层面立法相结合两种立法模式;三项特别提醒原则即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原则,控制网络恐怖融资犯罪中的人权保障原则,行政监管的国际合作原则等三项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刑事立法的完善建议部分,从刑事犯罪控制理念由被动发现到积极预防、犯罪主观过错要件的构成、共同犯罪的控制范围、司法管辖权的配置以及技术型刑事司法强制措施的采纳等方面进行阐述。关于反网络恐怖融资行政监管国际立法建议则从监管主体的多元化、监管手段的科技化、监管思路的多面向及监管对象的范围扩大等方面进行阐述。通过研究旨在发现反恐怖融资现行国际立法及网络犯罪国际立法在控制新兴的网络恐怖融资活动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更有效控制网络恐怖融资活动,遏制恐怖组织的资金咽喉,斩断恐怖活动赖以发动的物资支持,进而更有效的控制具有极端社会危害性的,日益猖獗的,反人类、反社会的恐怖主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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