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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程序能使相对人有效地参与行政决定的过程,充分论证自己的主张,抑制了行政的恣意与武断,保证了在行政过程中双方地位的平等性,体现了对相对人人格尊严的尊重。程序的参与性、中立性、对等性、合理性、自治性和及时终结性等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程序所具有的内在价值使其独立于实体而存在,并与实体处于同等重要地位。公正的行政程序规则不仅是实体权利义务充分发展的手段,同时反映着法治体制、法律正义观基本价值的核心。在法律领域,如果过分强调实体正义而忽略或轻视程序的价值很有可能会侵蚀法律的大众化程度,并引发社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