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民主原则的困境和出路——以社会选择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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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原则是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民主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式来看,可以将立法过程分为个体意志的表达和个体意志形成公意的两个阶段。但在立法实践中,民主原则在这两阶段发挥作用的方式和机制都面临着困境,这些困境归根到底是源于群体中个体意志的分歧以及对分歧的判断和选择。本文试图借用社会选择理论的部分理论工具,对立法民主原则所面临的这两个困境的原因进行一些分析和探究,并就可能的解决路径提出一些思考。  本文首先对立法过程中的分歧和民主原则对分歧的应对机制进行概括,分析分歧的类别、根源以及在立法过程中的表现形式,明确立法民主原则在解决分歧上发挥作用的两个阶段:个体意志的表达阶段和个体意志形成公意阶段,并指出这两个阶段中民主程序和机制的运作方式和可能遇到的困境。接下来对立法民主原则的两个困境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通过具体数据说明公众参与立法的不足,并借助集体行动的困境理论分析个体意志不真实表达的深层原因;分析我国立法过程中的决策机制,借助阿罗不可能定理解释个体意志无法形成公意的深层原因。最后引入集体行动中的激励机制和阿玛蒂亚·森对阿罗不可能定理的解决方案,思考其对立法民主的启示,并就立法民主原则的困境提出可能的建议,在此基础上得出本文的结论:立法过程中的分歧不可能被彻底消除,立法民主原则面临的两个困境也不可能彻底解决。但是尽管立法过程中的民主程序和机制的设计不能为我们在分歧中求得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我们仍然对立法保持敬畏和尊重,这是对在共同生活的社会环境中取得的一致、协商或者集体的行动以及为了取得一致、协商或者集体的行动而付出的不断努力的肯定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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