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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既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意识形态。作为政治制度的宪政存在于各历史发展阶段各国权力分布相对平衡的政治实践之中,作为意识形态的宪政则存在于各国追求这种权力平衡的文化表达之中。作为现代文明的宪政既脱胎于始自古希腊的政治制度的实践和以思想家为主体的文化表达,又以一种新的制度和意识形态嵌入了现代文明的进程。孟德斯鸠正是处于古代宪政文明和现代宪政文明交汇点的政治哲学家,他的宪政思想体系深刻影响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同时也带有古老传统的烙印。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是孟德斯鸠语境中的主要政体形式,孟德斯鸠也正是以这三种不同类型的政体为基础阐述了他的政体理论。这三种政体都是古代政体,而作为君主政体现代形式的君主立宪政体则是一种承载着现代文明的政体,也是孟德斯鸠心目中的理想政体。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政体与法律之间的必然关系是孟德斯鸠世界中法的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孟德斯鸠还探索了法律与风尚、贸易、宗教、人口、气候和国家物质条件等自然和社会因素之间的普遍关系,这些关系共同组成了法的精神。分权与制衡理论则是孟德斯鸠宪政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他的宪政思想体系的核心。孟德斯鸠的分权与制衡理论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权力分立理论(洛克没有制衡理论)。政治自由是孟德斯鸠政体思想、法治思想和分权与制衡思想的目的,根据孟德斯鸠的阐述,只有实现权力制约与平衡的君主立宪政体才能实现政治自由,因为君主立宪政体的目标就是政治自由,其他政体虽然也可能带来自由精神,但这种精神却不是这些政体的主要精神。英国虽然是孟德斯鸠构建其宪政思想体系的灵感,但美国却是其宪政思想的实践者。英国与美国之间共享着传统宪政文化,这使孟德斯鸠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两国政治原则和精神—政治自由—实现同构的使者,即使两国的具体政治制度有很大差异。孟德斯鸠的宪政思想虽然对中国的政治发展产生过影响,但这种影响是相对有限的。他的宪政思想虽然存有瑕疵,但这并没有阻碍其走向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