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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资本所有者或股东的联合体,公司运营的基础是资本,作为资本所有者的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但是,各国职工参与制度在争议中不断发展、完善的历史说明,传统的公司法理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已明显呈现出局限性。西方公司法理论界提出经济民主理论、人力资本理论以及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对其进行修正,使得职工参与制度成为公司法的应有之义。同时,职工参与制度因其在实践中所具有的缓和劳资关系,保护职工利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等积极意义也为各国公司法所关注。 德国通过选派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董事会的参与方式,是德国职工参与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特色和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其运作的效果是很成功的,无论对于缓和传统上激烈对抗的劳资关系,适度保护职工利益免遭公司决策之苦,保护公司经济效益,还是对于社会稳定,都发挥了积极作用,颇值的借鉴。美国的职工持股制度,虽然最初设计理念不过是一种福利措施以及防止两极分化的手段,但是,它在原有公司法理论的基础上解决了职工参与制度的合理性前提,提供了一个更易为股东所接受职工参与方式。因此,诸多国家对该项制度立法时,突破了福利思想的限制,而将利益激励和决策机制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持股的基本目标。 我国在公司法颁布以前企业职工主要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的。实践证明,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参与制度,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以及有效监督经营管理者,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一时期的职工参与是建立在劳动者整体利益基础之上,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职工个人并未直接从经济利益上感觉到自己是企业的所有者,参与管理纯粹是一种政治热情,这种热情带来的企业效率是短暂的。并且,这种参与制度与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是格格不入的。随着我国国企改革的推进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公司法试图依照西方国家的做法,将职工参与制度融入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在公司法中规定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但是,职工参与的范围和程度仍然依据公司的所有制性质来划分。随着民营经济的壮大和国有股的减持,这种划分依据必然会影响职工参与制度的作用的发挥。同时,公司法所规定的职工参与制度还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