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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重要举措,是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实践中创造出和推行司法改革的产物,无论是从称谓上还是从制度设计上,都具有中国特色。人民监督制度对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也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03年正式确立试点以来,因其在推进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得到广泛关注,但也由于制度实施依据、实施条件等原因,广东省检察机关在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过程中,在人民监督员法律地位、选任、监督范围、启动监督程序方式、监督程序设置、监督效力和制度保障等方面存在问题。本文就当前广东省检察机关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就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提出要加快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进程、探索人民监督员外部选任管理机制、拓展人民监督员案件的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启动监督方式、注重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程序、增强人民监督员监督效力、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机制等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