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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自然资源丰富,我校所在地山东省近年来更是提出建设“海洋强省”的目标,但随着经济与社会高速发展,我国正处在海洋环境风险的高发期,例如目前全国约有半数海湾呈现劣四等海水水质。在海洋领域,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矛盾突出,海洋生态补偿法律研究重要性日渐凸显。本文将简要介绍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所涉及的相关概念以及相关法律现状,从而引出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我国现行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尚存的缺陷,例如立法体系不完善,相关制度无配套规定难以实施等。笔者将剖析缺陷存在的原因结合国际法学理论与实践成果,提出进一步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合理化建议。具体而言,我国现行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的问题主要有五点:第一,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不完整。一方面,其他海洋方面相关专项立法严重不足,对海洋生态补偿的重视不够;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海洋生态补偿单行法律之间、地方法律之间并不协调,尚未形成有机整体。第二,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的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不够明确,对于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所涉及的相关方为抽象规定,这些规定过于强调政府的补偿行为中的地位,忽视其他补偿途径。同时部分规定没有将环境保护额外贡献方和利益受损方均纳入受偿主体中。第三,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标准较低且这些标准制定时未考虑多种因素。由于不同地区的不同用海方式,在生态服务方面的价值也不尽相同,因此在相关标准制定方面需要技术与法律的双重支撑。第四,海洋生态补偿方式单一,一方面补偿方式大多照搬陆地领域,缺乏海洋特色;另一方面补偿方式多为依靠国家、地方财政的“政府补偿”,“市场补偿”的灵活性优势并未得到充分利用。第五,海洋生态补偿金的使用与监督机制不完善,生态补偿金收取后能否实现专款专用、发挥其功效未经实践检验,如何充分发挥资金的生态补偿功效、如果资金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怎么问责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探索解决方式。本文将针对上述问题一一分析其形成原因,并结合我国实际与其他国家处理经验,运用比较分析法、系统分析法,一方面结合文献整理本篇论文的整体框架,进行国外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运作模式的总结,尤其是较早开展生态补偿的美国以及有丰富填海造岛实践经验的日本在该国的海洋生态补偿方面立法,分析美国、日本此方面的实践成果对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海洋环境保护执法中有何借鉴之处,进而完善我国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十分复杂,本文除了运用环境法学理论外还涉及法理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民法学甚至社会学、生态学等众多学科知识,笔者运用系统分析法将各学科串联起来,系统阐述其法律机制。从而寻求解决措施,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