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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连带责任在法律领域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有诸多表现形式,而且运用广泛,主要表现为:以家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集体性惩罚机制,这主要表现在连坐制度上;以地域关系为纽带的公共权力组织方式,即保甲制度;依托于物权债权的连带责任,例如汉代有债务担保制度,唐代多实行抵押或质押借贷,同时实行家属、保证人连带责任;在公共权力领域,如荐举、科举等制度中,同样有连带责任制度。从秦朝开始,历朝历代都将连带责任制度运用到国家控制和社会管理中,例如连坐和保甲,它以“责任”“义务”方式建立起主体之间的连带关系,以刑事惩罚、民事赔偿为手段,督促责任人履行法律义务,保证国家管理、社会控制及其它法律目标的实现。中国古代连带责任制度的出现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它是传统时代个体人格不能独立、社会基层结构家族化、政府信息不畅、社会管理能力局限等诸多因素作用的结果。运用现代法学理论对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进行历史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传统中国社会控制与管理的智慧和方法,解读法律权利与责任的相互关系,为现代连带责任法律研究提供一些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