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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教育刑、目的刑思想的不断深入以及人权理念的不断重视,更能够体现对犯罪者人权保障的非刑罚化和刑罚轻缓化思想逐渐深入人心,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青睐,资格刑作为一个重要刑种,在刑罚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资格刑不论在理论上的研究领域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典中都规定了详细而又具体的资格刑,在实现对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优势。我国《刑法》规定的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两种。从资格刑在我国的适用现状来讲,确实没有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这主要表现在我国资格刑的政治色彩浓厚,体系缺乏开放性,内容单一,刑罚体系之外的非刑事法中的“准资格刑”大量游离等等,这些缺陷无疑阻碍了资格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功能的发挥。因此,科学的设置资格刑,对于完善我国刑罚体系和实现刑罚现代化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资格刑是刑法理论上的概念,它是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的刑罚,除了有其它刑罚的共性外,还有其独特的经济性、人道性、轻缓性等特征。它的发展历史可谓源远流长,从国内看,自古书记载的象刑就是资格刑的雏形,国外最早有关资格刑的记载是古巴比伦时期的《汉谟拉比法典》一直到近现代,资格刑已经发展成为内容丰富的轻缓刑的刑罚。对于我国资格刑的完善方面主要是刑种的立法完善以及对资格刑适用的立法完善。对刑种的立法完善主要是从已有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来进行修订,使其淡化政治色彩。其次,增设一些其他的资格刑,这其中就有增设单位犯罪的资格刑和增设特定职业资格的资格刑,这都是应对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要求。资格刑适用的立法完善就主要是指细化资格刑的适用标准和完善资格刑的适用制度,在适用标准上应当引入资格刑的分立制度,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而不是全部适用一概剥夺资格刑权利的全部;在适用的制度上引入资格刑的复权制度,以帮助犯罪分子重拾做人的信心。同时以新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依托,逐步探索建立起资格刑执行的一套有效完善的监督考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