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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国家,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经济、政治、社会领域中无处不在。据统计,行政管理中已经对社会发生效力的文件中85%的文件都是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他在我国行政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大量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本身存在:内容违反宪法、法律等上位法;制定程序的公开性差,违背公众参与的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却缺乏救济途径;规定模糊,制定的水平差等问题。究其原因,重要的一点是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监督机制存在诸多缺陷。基于这种问题意识,本文重点讨论了我国现行的有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监督制度,分析其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原因,提出了相应改善对策。具体而言,第一,在论文的第一部分概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讨论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内涵、特征及分类,从而,阐明了笔者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识。第二,在论文的第二部分分析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本身及制定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从而,明确了论文所讨论的问题所在,具体讨论了我国关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现行法律监督制度,分别分析了权力机关监督制度、行政监督制度、司法监督制度的现状,剖析了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第三,在论文的第三部分讨论了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原则问题,提出了“法律保留”“不抵触”“专家论证”“民主、公开与参与”“符合法定程序”等立法原则。第四,在论文的第四部分讨论了完善有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监督制度的对策,提出了“依法明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依法明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依法明确制定程序”“完善权力机关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与控制”“完善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与控制”“完善司法机关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与控制”等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