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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成立并建立了成员国报告制度。1926年,专家委员会和大会委员会相继被任命以审查成员国报告,监督国际劳工标准在成员国的实施。本文通过梳理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报告制度的建立及发展,并以涉及国际劳工组织“机会和待遇平等”基本权利和原则的两大基本公约(第100和111号公约)为例,结合巴西、南非、瑞典、英国在履行报告义务和第100和111号公约义务方面的实际情况,分析成员国报告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最后,立足于中国履行成员国报告义务的实际情况,分析值得肯定的举措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原因,并从国家角度提出改进建议。本文研究发现,经过一百年的发展,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报告制度在监督成员国履行国际劳工标准义务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如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和大会委员会的三方性、采用直接接触程序和提供技术援助、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合作等,但依然存在报告迟延提交或不提交、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监督公约实施效果欠佳等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国际劳工组织可以从进一步提高成员国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进一步提高审查意见对成员国的影响、打造多样化的报告指南、加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报告制度与其他国际机构人权监督制度的协调等方面提高成员国报告制度的监督作用。中国在履行成员国报告义务方面存在报告内容质量不高和社会参与不足两大突出问题,建议中国可以从建立常态化的国内人权评估机制、建立统一的国家人权统计数据库和拓展社会组织参与报告制度的广度与深度三方面增强中国履行成员国报告义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