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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我国日益严峻的腐败问题,加大对腐败现象的打击力度,同时强化我国刑事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的增设是对《刑法》第388条的进一步完善,但该规定对诸如“关系密切人”、“近亲属”等法律用语并未进行明确界定,以至于实务界对本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的理解上存在着极大的分歧。这一缺憾不仅给该罪的认定带来了司法上的困惑,影响到该罪名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更直接危害了刑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进行一次系统的探讨,对该罪相关条款中的模糊性法律用语作个明确界定,从而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相关易混淆罪名区分开来,以促使规制该罪名的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正确应用,是刑事司法正确定罪的基础,也是适当量刑的前提,是值得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一个重要而迫切的课题。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通过分析刑法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相关规定,将近亲属这一概念界定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提出了认定关系密切人的两个标准。并将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离职后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排除在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之外。通过以上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范围的逐一界定,为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在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比较的基础上,将本罪中“影响力”的内涵界定为非权力性影响力。同时,将“替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联系“利用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一起,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考量。最后逐一分析了索取(收受)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这几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以期给相应行为一个符合刑法规定的处罚。第三部分是文章的落脚点。在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界定的基础上,将该罪和相关易混淆罪名作了一次区分。通过将本罪与介绍贿赂罪、受贿罪(斡旋贿赂)、以及受贿罪共犯进行比较,分清了本罪与易混淆罪的界限,进一步明确了在对本罪进行司法认定时应当把握的标尺,从而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设立的实践价值。文章从司法认定的角度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了一次立体性剖析,以促使相关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得到正确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