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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随义务的理论最先起源于德国,是在学说和判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而后逐渐又被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认同,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具体指的就是其在合同法领域中的发展。该法的第60条第2款中明确提出,当事人应该遵从这一原则,根据合同的目的、属性与交易习惯,切实履行保密、协助和通知等义务。(1)该规定是对合同附随义务的一般性规定,但目前,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该概念有明确性的规定,也未对违反这一义务的责任性质、归责原则、以及违反附随义务时能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解除合同等方式进行救济作出明确性的规定。在我国理论界,关于合同附随义务中上述存在的问题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再加上我国各地区风俗习惯差异化的特色,对于附随义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难免存在争议。本文对附随义务的研究,以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基础,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件,首先明确附随义务的概念和类型,再对对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性质、归责原则以及救济方式进行探讨,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合同附随义务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详细阐述附随义务的内涵与缺陷。首先介绍其在不同国家与地区中的发展历程,逐一分析了它的三个阶段:萌芽阶段、形成阶段、发展阶段。其次论述了关于该概念的界定,借助于对台湾和大陆地区不同学者提出的观点进行详细阐述,并且通过对它与给付义务、先合同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的相同点、不同点进行对比,提出了本文中所认同的“狭义附随义务”的看法,也就是文中所提及的这一概念,指的是在履行合约的过程中,形成的附随义务。再者论述的是它的特征:不确定性、附随性和广泛性。其具体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护、和保密义务。第二节中论述的是这一义务当前存在的缺陷,如在立法上的不足,我国的法律没有针对附随义务的概念、范围等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致使目前在理论界仍然存在争议。由于法律并未对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以及归则原则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导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难免造成偏颇,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第二章探讨的是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责任。首先阐述的是应该如何定性此种责任,学习了解了我国学者对于适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不同观点,通过综合分析论证了适用违约责任,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其次论述了有违这一义务时,构成要件包括:这一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第三章论述的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时的救济方式。首先分析的是能不能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通过阐述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能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争论焦点,论述了在违反附随义务时,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其次分析的是当违反合同附随义务时,如何界定损害赔偿范围,本文认同在赔偿之时,适用可预见性的原则,又分别对履行和固有利益的赔偿范围进行了详细分析,提出了在造成非财产损害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最后论述了违反合同附随义务时,是否可以行使解除权的问题。笔者基于对我国实践中相关经验的总结,以及对世界范围内有关理论的分析,从该项权利的适用条件上,深入探究了当违背合同附随义务之时,债权人行使此种权利的可能性,并对其具体条件进行了详细阐述。第四章阐述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附随义务的路径,可以以德国对于合同附随义务的立法为借鉴,在立足我国法律发展状况实际的基础上,也可采用一般原则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对附随义务加以规定,这种立法方式,具有的确定性,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又能使法官在审判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灵活性的特点,也使得当事人和法官可以轻松的应对实践中复杂多变的附随义务形态。最后,笔者认为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违反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不应适用严格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样的归责原则,不致过于加重合同当事人的心理负担,也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