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域水污染治理研究——以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区域政府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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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水污染是中国当前面临的一大危机,“面向区域政府的治理”之失效是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而治理区域政府失效的根本原因则在于现行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治理模式忽略了区域利益的广泛存在,未能为其提供表达、保护和救济途径,造成法的回应性匮乏,使得区域政府无法认同治理背后的正义原理进而丧失了守法的心理基础。将“面向区域政府的治理”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转换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有利于危机的治愈,实现更好的治理。作为基本人权的区域发展权之引入为这一转换提供了条件。当区域发展权统摄了部分正当的区域利益后,区域政府变身为区域发展权之权利主体,由此,当“面向区域政府的治理”遭遇区域发展权时,便必须发生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到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转换。通过这一转换,处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区域政府将作为行政权的对立面存在,并由此享受传统行政法长期以来为这一对立面所准备的诸多制度性保护。   本文各章内容分布主要为:   第一章绪论,在黑色水带缠绕中国的治理危机中划定本文研究对象、基本命题以及主要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第二章致力于刻画区域政府之多重性格。聚焦于理论与规范两个层面勾勒区域政府在跨行政区域水污染治理中的不可或缺与不孚众望之处.通过对现有法律制度中以区域政府为规制对象的相关规范的梳理,总结、刻画我国现有跨行政区域水污染治理中面向区域政府的治理模式的一般图景。   第三章着重于将上述“一般图景”置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加以审视,明确其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属性。以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特征为基础,透析我国跨行政区域水污染治理中始终遭受区域政府配合不佳、合作动力不足问题的根源。   第四章主要解决“区域发展权统摄下的内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之转换”。作为基本人权的区域发展权可实现对部分正当区域利益的统摄,使得区域政府成为区域发展权之权利主体,从而实现行政法律关系的外部化。实现这一转换后,区域政府将享有一般权利主体、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而这些权利的匮乏正是原有治理模式失灵的根本原因。   第五章则尝试阐明行政法律关系转换后,作为权利主体与行政权对立面的区域政府在跨行政区域水污染治理中将享有的权利,以及通过权利的行使促成跨行政区域水污染治理的几种可能。   第六章为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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