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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逐步确立了以“原告资格利害关系说”为标志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但随着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包括如何科学规范和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在内的修改行政诉讼法的任务日渐紧迫。虽放宽原告资格不仅为学界共识且已经为各国所实践,但法律传统、立法方式、司法解释等因素的差异的存在,试图创造一种普遍适用于世界各国的行政诉讼资格标准必将注定是徒劳无益的。依据我国的社会转型及司法改革的具体国情,重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是我们的任务。
该论文的结构如下:
第一章,争论与辨析: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基本理念。在这部分,该文主要针对理论界存在的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原告资格的构成存在的争论进行了辨析,进而对制约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因素及其功能进行论述。
第二章,比较与分析:外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状况。在这部分,该文主要从横向比较的角度对美、英、法、德、日等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演化过程以及界定标准进行了介绍,对其发展的规律及特点作了必要总结,以供我国借鉴。
第三章,问题与对策: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与重构。在这部分,该文首先从纵向的角度回顾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历程,分析了现行“原告资格利害关系”标准的局限,进而结合前两章对原告资格标准分析的基础上,侧重对属人因素标准的界定,尝试提出“权益损害标准”以及因果关系的确定等有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