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去公诉化与舆论监督权之保障——以宪法第41条和刑法第246条的关系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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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言获罪”的案件屡见不鲜,其背后折射的不单是司法运行制度,更反映出在“权利—权力”冲突环境中,人们对宪法价值理念关怀的强与弱。国家权力的运行需要制约和监督,因而对公民舆论监督权的保障便成为当下中国向法治社会艰难转型的主要价值目标。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第246条但书条款规定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诽谤罪,无疑与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公民享有对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权发生了尖锐的冲突。国家司法机关在程序发动上的优势,往往将舆论监督权架空而成为公权私用的利器。而“诽谤去公诉化”可以为后者抵御公权力的恣意侵害设置一道屏障,使作为基本权利的舆论监督权有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本文由引言和正文四章以及结论组成。引言从案例入手,阐明了选题的理由和意义、以及本文试图做出的贡献。第一章主要分析舆论监督权的内涵及其权利属性。第二章从规范入手,辨析宪法第41条与刑法第246条隐含的规范冲突。第三章重点分析我国舆论监督权的保护机制和实现方式。第四章结合国外的经验,深刻分析了“实际恶意”原则的利弊,立足本国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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