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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水上交通领域发生重大事故的数量不断增加,水上运输领域的安全也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人为因素所导致的水上事故比率也不断提高,其中船舶不适航就是重要的原因之一。但是,水上交通领域内涉嫌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追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诸多困惑,造成船舶不适航并涉嫌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大多没有受到应有的刑事追责。水上运输基于其特殊性,搭载的人员、货物数量远非陆路运输可比拟,加之水域环境的复杂性和开放性,不适航的船舶相当于将水上运输人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和海洋环境置于一种危险的状态下,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出现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甚至生态环境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对于船舶不适航这种严重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对其本身的险性缺少足够的重视,通常仅在其真正造成损害时才会追究法律责任,且这种追责一般也仅会停留在民事和行政诉讼环节,尽管此类案件是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这也意味着刑罚的预防功能无法得到发挥,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现象严重。全文共分为三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为船舶适航问题概述,从国际条约角度出发分析船舶适航的概念及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此外阐述船舶不适航与犯罪的关系,说明船舶不适航行为入罪的必要性。第二章主要论述船舶不适航涉嫌构成的犯罪类型,将船舶不适航涉嫌的犯罪分为危险型犯罪与实害型犯罪,基于船舶不适航行为本身阐述将危险驾驶罪适用于水上领域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重点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实害型犯罪以水上领域最常发生的两种典型犯罪——交通肇事罪和环境污染罪为例,主要是针对现行刑法中上述罪名的入罪量刑标准和认定上无法与水上犯罪相适应的问题做出分析。第三章综合上文中提到的船舶不适航涉嫌的犯罪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做出总结并针对现今存在的障碍提出建议。刑法的目的除了惩治已然犯罪,更重要的社会效果是对未然犯罪的震慑和有效预防。明确船舶不适航涉嫌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入罪标准、罪行的认定以及责任的承担,无疑能够增强水上交通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和责任意识,减少水上事故中人为因素存在的比例,这才是将水上犯罪纳入刑法范畴的最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