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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制度是我国刑事法上的重要制度,刑法中有200余个罪名涉及到单位犯罪。自我国1987年通过《海关法》首次规定单位犯罪至今,单位犯罪的司法实践已满二十年。然而,立法未明确界定单位犯罪以及理论界关于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论战至今未歇的现状,给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了极大困扰。为此,本文以研究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及否定问题为主旨,从单位的构造、本质入手,研究确立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形式标准及实质标准,以此为基础探讨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与否定问题,以期消除认识误区,为司法者处理单位犯罪案件提供一个相对明晰的判断标准。除前言及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章。其中,第一章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概述,着眼于单位的含义、本质及构成要素、运作机理的探讨,为展开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中,首先提出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由形式要件即合法性、组织性、独立性,以及实质要件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组成的观点,其后对各形式特征的具体内容进行探讨。第三章通过对单位犯罪主体实质特征即刑事责任能力的阐述,提出了关于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判断方法。第四章着重探讨以国家机关及公司的出罪问题为重点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定问题。本文的独到之处首先在于视角的独特。笔者从单位的组织体构造出发,提出单位由目标、人员、财产及组织结构四大要素构成,正是这四大要素决定了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也正是组织目标的核心地位使得国家机关完全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次在于观点的独到。笔者在形式认定方面提出独立财产对于单位人格独立意义重大但在形式特征中不具独立地位,且独立财产是一广义概念并不限于现实存在的资产等独到见解;在实质认定方面对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特点及核心进行了别具新意的归纳,对司法实践掌握的“以单位名义”及“为单位利益”的判断标准进行了独特诠释;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与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定制度进行了具有独创性的比较,并提出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不能完全适用于刑事领域的独到观点。第三在于研究成果的实践性。笔者提出了单位犯罪的具体判断思路及具体的判断方法,并提出了否定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具体法律适用方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司法实务有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