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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否应该引入调解制度已经成为行政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行政诉讼法》即将修改之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结合行政诉讼审判实践,对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弊端进行了深刻的剖析,驳斥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存在的理论基础,对其可行性进行了阐释,借鉴民事诉讼调解的制度设计,对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提出一些设想。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组成。其中正文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行政诉讼调解基本理论。介绍了调解及相关概念的涵义,明确了行政诉讼调解的涵义,界定了行政诉讼调解的法律性质。阐释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立法本意,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成因,成因涉及公权力不可处分、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等。对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现状分析进行了深入分析,不适用调解制度的存在导致行政诉讼撤诉率居高不下,立法与实践严重脱节,不适用调解的弊端日益显现。第二部分是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比较与借鉴。其中包括对德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法国行政调解专员制度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就域外诉讼调解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进行了阐释。第三部分对我国行政诉讼可适用调解进行可行性分析。本文对传统理论进行反思与批驳,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公权力可否处分的问题,同时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分析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寻求我国行政诉讼可引入调解制度的启示。之后,从实践价值、经济分析角度阐述了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行政诉诉讼调解制度的具体构建,在之前进行充分的理论论证基础之上提出实际的操作程序。其中包括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前提条件,用列举和排除的方式界定了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并就具体程序设计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