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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获得通过和颁布,宣布了城市规划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性和意义,界定了城市规划工作的主要工作对象和范围,但《城市规划法》只是赋予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权利,对于如何进行规划管理,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本文试图从规划管理特点、规划法规的发展过程以及政府职责方面,探讨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域面积广阔、地区差异明显的国家,如何走出一条适合各地地方特色和经济发展的规划管理的法制建设之路。
文章从笔者实际接触和熟悉的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入手,研究该市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各个时期地方法规产生的原因及执行情况,具体阐述沈阳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发展进程,探讨国家规范对地方法规的制定和规划管理的影响,从中可以看出地方政府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建设所作的努力,以及如何努力使地方法规一步一步接近国家规范的过程。文中从在规划审批管理中最为常用的,也是与城市居民生活关系最密切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的一点——居住建筑日照间距和采光标准的研究为切入点,分析在日常管理中的典型案例,研究居住建筑采光标准在实际规划管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同时从调查目前我国几座典型的大城市地方法规在间距管理上与国家规范的差距,探讨规范在地方的认可程度和其作为强制性条文的严肃性。最后从分析城市政府对于城市发展所肩负的责任、城市的经济发展要求和最近一段时期城市土地的价值变化以及房产经济的发展等多方面分析地方法规与国家规范难以对接的原因。探讨更为适合我国的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使规划管理能走一条重法律、重指导、重管理的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