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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网民数量的持续增加,越来越多的网民在网络上发表他们对公共事件以及公共人物的看法,这也导致了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即时的互动性等特征,使得有些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毫无顾忌地侵犯他人权利,其行为构成侵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确立了“通知-删除”规则,该规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须审查权利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侵害,如果经审查认为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害进一步扩大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通知规则最早源于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我国的法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都对通知规则作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尚未形成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也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难题。因此,在网络侵权频发的当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高效处理侵权通知,以及如何最大程度保护权利人的权益,需要适用一套权利义务明确、清晰的通知规则,并且能够做到兼顾和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的利益,同时还能最大程度上保障网络言论的自由。 本文以“蔡继明诉百度公司案”为引,归纳出本案的四个争议焦点,结合民法基本理论,通过分析案例,重点围绕网络侵权的通知规则进行论述。运用实证分析方法、解释论方法对通知规则进行了民法理论上的解释,并将民法基本理论与网络侵权通知的性质等作比较,以便于从中找出它们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此外,本文还从通知的内容和形式、通知发出的主体、通知发送的对象以及通知的效力等方面对权利人的权利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进行了讨论。对于适用通知规则时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例如如何认定侵权通知已到达网络服务提供者,怎样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侵权通知是否成功送达的认定问题等,本文均作出了详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