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形式及其法律效力研究

来源 :上海交通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odde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遗嘱继承作为重要的继承方式,体现了立遗嘱人的意志自由。而遗嘱形式是遗嘱继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判断一份遗嘱是否有效的前提是该份遗嘱的形式必须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形式上有瑕疵的遗嘱是否有效,应依其瑕疵是否能影响判定遗嘱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而定。法律对不同形式遗嘱的要求不同,形式瑕疵的表现不同,形式瑕疵对遗嘱的影响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实际的生活需要,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代书遗嘱见证方式、签名方式等形式要件的欠缺,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其效力,遗嘱见证人规定不严格、录音遗嘱适用范围局限等等,这些都是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造成的,是立法滞后性的体现。此外,对于打印遗嘱、文档遗嘱、电子遗嘱、共同遗嘱等新型遗嘱形式的出现,现行《继承法》上还存在空白。因此,在今后《继承法》的修改上不仅要细化现有的法定遗嘱形式,还要增加电子遗嘱等新型遗嘱形式,并确定遗嘱效力认定规则,合理探究立遗嘱人在制作遗嘱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障立遗嘱人能更充分地行使其遗嘱自由权,为此类遗嘱继承纠纷诉讼的解决提供统一的立法依据,以完善我国的遗嘱形式。
其他文献
为了满足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高校每年都要通过新进人员来补充教职工队伍。这些新进人员中大部分都是刚刚毕业的硕士和博士,且绝大多数来自高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